分居与离婚的五个法律误区
中国德国对此问题的处理有区别。
尽管婚姻曾经是人生的契约,但今天的多数婚姻不再被最后一方的死亡而被判决分离,而是被家庭法法官判决离婚。 分居和离婚的法律误区比比皆是。
误区1:在没有孩子的协议离婚中,不需要律师
在德国,没有律师就没有离婚!只有法官才能在德国促成离婚。 法官离婚的前提条件是,两名等待离婚的一方配偶中提出离婚申请。 由于离婚程序总是由律师执行,所以这种离婚申请只能由律师提出。
我们说,离婚程序需要律师的介入,并不是指夫妻在房地产和其他财产上的分割产生分歧而找律师,而是因为离婚程序本身需要律师的参与。换句话说,即使没有财产分割的争议,也仍然需要律师。
误区2:如果双方协议离婚,律师可以代理双方配偶
双方共同的代理律师是不存在的,因为依照职业法律规定,律师只能代理一方配偶。 其原因是根据德国“联邦律师法”(BRAO),不允许律师代理利益冲突。 从形式上讲,离婚配偶只是具有不同权益的对手。 但是,有可能只有一位配偶由律师代理。 由于离婚申请只能由律师提出,因此提交离婚申请的一方配偶必须有律师。另一方配偶,只要他不想将自己的诉求提交法院,他就有机会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完成离婚诉讼。
误区3:结婚时间不长,婚姻可以在没有一年分居的情况下撤销
婚姻仅仅持续几个月或一年两年的情况今天已经不再罕见。 尽管如此,这些案件中的离婚与数十年存续婚姻的离婚拥有相同的法律要求。 在分居一年结束之前,或者在短暂婚史中是不允许离婚的,婚姻也不能因其短暂存在而被撤销(这一点与中国的离婚条件不同)。 因此,撤销婚姻对于以前过快决定的配偶来说并不是一个快速的解决办法,而是应该首先在法律的条件框架内看待。 只有在不具备结婚的前提条件时才会考虑撤销婚姻。 例如,本来是禁止结婚的,结果却缔结了婚姻,假结婚,结婚一方在结婚前受到了威胁等等。因此,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能撤销婚姻。
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,因为违背了配偶各方原本意思或者意愿,并非达到法律给定的离婚条件,因此,配偶一方是可以申请撤销的。
误区4:违背对方的意愿是不能离婚的
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分居一年已经到期,离婚申请已经提交。 另一方配偶同意离婚与否并不是必须的条件。 谈到离婚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或虽然违背另一方意愿,但是需要等待三年的说法,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神话,虽然流传甚广,但从法律上来说这没有任何意义。
误区5:没有分居一年,不能离婚
原则上,婚姻仍然基于人生的法律典范。 因此,德国立法机构想让婚姻双方仔细考虑他们放弃婚姻的决定。 一般来说,必须遵守分居一年时间的规定。 但也有例外,律师称之为特殊情况。 这些例子包括,对配偶,配偶的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施行犯罪,与婚姻内的孩子组成同居的性伙伴关系或者群交要求。如果存在这样的特例,婚姻可以在不遵守分居一年时间的情况下解除。
德国博网 王硕 博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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